1、就业报到证的遗失补办手续
省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学校核实情况并出具遗失证明说明,在单位所在地(或户籍所在地)市级以上报刊刊登“遗失声明”后,向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新证。其中:
(1)就业报到证正本原件遗失的,由毕业生持学校出具的遗失证明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和就业报到证副本(即就业通知书,下同)原件,到山东省人社厅补办;
(2)就业报到证正、副本原件一并遗失的,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持遗失情况说明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,到山东省人社厅补办。补发的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须注明“遗失补发”。
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后遗失的,不再补发新证,但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。学校核实情况后填写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,加盖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印章,到山东省人社厅办理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。
其中:2003年(含)以后毕业的,由毕业生持加盖学校印章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,到山东省人社厅办理;2003年以前毕业的,由学校持加盖印章的《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》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(原件)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(原件),到山东省人社厅办理。
2、毕业生放弃升学申请补发就业报到证手续
毕业生在就业方案中列为升学的,不签发就业报到证。毕业生因特殊情况放弃升学的,应当向毕业学校提出补发就业报到证申请,由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:
(1)毕业生在升学当年9月1日前提出申请的,经学校批准后,将录取通知书原件,送山东省人社厅办理;
(2)毕业生在升学当年底前提出申请的,经学校批准后,将录取通知书原件、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,送山东省人社厅办理;
(3)毕业生在升学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提出申请的,由学校核实情况后形成正式文件,连同录取通知书原件、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,送山东省人社厅办理。
毕业生在毕业升学一年以上的,不再受理补发就业报到证。